广西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建议稿)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维护我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质量至上、公平竞争、规范秩序。
第四条 本公约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循的行业行为规范。凡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公约自律条款的约束。
第五条 本公约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是广西建设工程消防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质量至上。
自愿接受并配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愿接受并配合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严格履行行规、行约,共同营造和维护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恪守商业道德,消防技术服务收费应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恶意压价竞争,不应低于所提供技术服务的成本价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业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服务,做到守法诚信,不得出具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意见或报告。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消防技术服务,应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的技术和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提高质量,必要时,应主动参加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举办的对所属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为操守以及执业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他人参加投标,不串通投标,不非法干涉投标活动。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不得通过缔结垄断协议、建立“攻守同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平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服务信誉和声誉。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其他单位原从业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反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行业协会进行检举,要求行业协会进行调查,行业协会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违反本公约检举的受理并及时对检举内容进行调查。当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行业公布,必要时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个人有权对行业协会执行本公约管理的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执行本公约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行业协会应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授予诚信服务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可建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行业协会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