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这些消防规章修改和废止
5月!这些消防规章修改和废止
近期,江苏、山东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其中涉及多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条款。
修改和废止不合时宜的规章是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对消防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值得消防人关注重视!
江苏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4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废止。
江苏
对《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共修改十五项,以下内容为节选)
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承担属地农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农村消防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总队”。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被覆盖、遮挡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依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山东
对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共修改十八项,以下内容为节选)
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三)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 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六)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